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防治就業歧視
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,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,
不得以種族、階級、語言、思想、宗教、黨派、籍貫、
出
生地、
性別、
性傾向、年齡、婚姻、容貌、五官、
身心障
礙、星座、血型
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,予以歧視;
如
您遇有前述事項,
可向勞動局提出就業歧視之申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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